正文 第一节 代表大会和新的国际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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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读书 www.kudushu.org)    第二章

    法兰克福*的“新开端”(1951年)

    法兰克福*是社会*际重建的主要标志,从此,国际社会党人开始以“社会*际”的名义开展活动。这次大会是社会*际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同时,这次大会在民主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亦占有突出的地位。大会通过的几个基本文件,不仅确立了新国际的组织形式和框架,而且制定了未来一个时期内将要奉行的政策方针;更重要的是,其中的原则宣言,第一次以国际纲领的形式阐述了民主社会主义的若干根本原则。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社会*际的发展方向,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反映了战后初期各国社会党理论和实践的演变趋势。

    第一节 *和新的国际组织形式

    在1951年3月“国际社会党会议”委员会作出了重建国际的正式决定之后,为举行一次成立大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冲刺。经过4月和5月的紧张工作之后,从6月20日起各国社会党的代表便开始聚集到联邦德国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

    当初,一作出重建的决定,随即便选定了这个城市作为成立大会会址,这是颇有深意的。首先,战后国际社会党人从未在联邦德国举行过正式会议;而且在相当一个时期即大战后期到战后最初两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受到冷遇,甚至不允许它参加国际社会党人的会议。因此,这个选择带有安抚性质。其次,战前的德国又是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的诞生地,1923年的成立大会是在汉堡举行的。此刻即将问世的社会*际意在恢复旧的传统,因而又属于“重建”。汉堡在大战中已被盟军轰炸机炸毁,当时尚未完全重建,而选择法兰克福既可表示继承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又可象征新国际毕竟有别于旧国际。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德国战后的分裂是东西欧乃至东西方分裂的集中体现;德国社民党在战后重建中又分裂出后与共产党合并的东欧社民党,这又是东西欧社会党分道扬镳的缩影;德国以及柏林问题在冷战出现之后一向是东西方对峙的最前沿,又是东西方对抗的热点。“选择这个德国城市,就是要显示所有国家的社会党人与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之间的精诚团结”(Braunthal,1980, p.196),显示国际社会党人在冷战条件下的政策抉择。

    6月25—27日,“民主社会主义”原则宣言起草委员会首先在此地举行三天会议,讨论并最后修订了宣言文本和章程草案。接着,针对4月签署的欧洲煤钢联营“巴黎条约”,参加签署的6个国家的社会党代表27日也在此地开会,协调立场。28日,“国际社会党会议”委员会的五人小委员会开会。同日,委员会开会直至29日,为重建做好了最后准备。

    6月30日,国际社会党会议第8次全体会议终于开幕了。参加会议的有34个成员党的106名代表,他们大都由本党主席或领袖带队。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是选举大会主席和副主席,根据法国党领袖摩勒的提议,东道主德国党的主席舒马赫和副主席奥伦豪尔分别担任上述职务。但这次会议只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内称“考虑到国际社会党会议的成就证明它已取得了社会*际的道义权威,因而认可国际社会党会议委员会1951年3月2-4日伦敦会议一致同意的建议:国际社会党会议改名为社会*际”。(SI:SII, 1951, No 27-28)会议由此转入了社会*际第一次*即成立大会的议程。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与国际重建有关的两个重要文件即《社会*际章程》和《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原则宣言;此外,还讨论了国际和欧洲局势以及某些国家的问题,通过了8项决议,确定了社会*际在这些方面的立场和政策。由“国际社会党会议”委员会改名而成的社会*际理事会在此期间亦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选举英国党的菲利浦斯为社会*际主席,德国党的奥伦豪尔和法国党的莱维担任副主席,布劳恩塔尔任*,同时还选定了担任社会*际执行局即原小委员会的成员党构成。7月3日,*闭幕。至此,社会*际终于正式建立了。

    新国际果然在一些重要方面明显地不同于旧国际即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如果说在重建期间关于组织原则、组织性质的争论中已经解决了最重要的问题,那么,通过新国际的组织章程,不仅以更为具体的措施保证了已确定原则的贯彻,而且以更有系统的论证表述了社会党人关于国际合作问题的新看法。确切地说,新章程规定了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作为其成员党必备的条件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确立了国际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从而使社会*际适合战后各种条件的变化,而不同于战前的社会主义工人国际。

    社会*际章程规定“:社会*际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党之间的联系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协调成员党的政治态度。”(SI:SII,1951, No 27-28)这是章程中最重要的、在后来的多次修改中从无根本性变化的规定。它实际上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方面,它不言自明地表示,新国际决不是什么国际指挥中心或司令部,它的职责不是硬性指派成员党在重大问题或关键时刻应当采取的行动,而是在加强成员党的相互联系方面发挥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它又表明新国际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俱乐部”和“联谊会”,国际组织存在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由于它是统一意志、共同主张和协调行动的代表者。因此,国际应当“协调成员党的政治态度”。同时,它又规定这种协调必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进行。这就意味着以国际名义发表的意见或采取的行动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所有成员党的共同观点和愿望;形成国际意见或行动的途径不能单凭表决计票而须尽可能利用协商方式。这样,极为精炼的表述已然规定了新国际的地位和作用,它的任务以及完成任务的方式,甚至相对规定了新国际的活动范围和内容。而表述得如此精炼显然又为实际执行留下了灵活掌握的余地。从社会*际以后的实践来看,国际在执行这一规定时越来越纯熟,虽然某些成员党之间会有尖锐的意见分歧,但国际不仅没有因此解体反而愈来愈稳定。

    在这方面,社会*际与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后者问世于国际工人运动的大分化、大分裂之际,其本身又是由“伯尔尼国际”的右派和“*国际”的中派合并而成,其成员党有的刚刚完成组织统一,有的则同在一国之内相互竞争,因此,实现社会党人队伍的统一和相对集中便成为必予重视的问题,其章程也就载明“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的任务是把处于分散状态的政党联合起来,并争取按照根据本章程的原则来实现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完全统一”。(布拉斯拉夫斯基:第330页)同时,社会主义工人国际还片面地接受第二国际破产的教训,以为强调国际组织的权威地位便可解决成员党之间的矛盾冲突,其结果便如同当时工人运动的其他国际组织如共产国际一样,在章程中列入了国际组织可发布强制性命令的条款。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会主义工人国际试图成为一种多少类似于国际指挥中心的机构,试图对成员党的内部事务和重大政策加以管束。而社会*际处于国际工人运动分裂已经稳定化且再次分化后的条件下,其成员党大多已实现了在国内政治舞台上的组织统一,又有社会主义工人国际无法履行指挥职责反而陷于瓦解的教训在前,因而章程中关于国际组织的规定显然不同于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就此而论,社会*际较之后者在组织上显得更为松散。

    但在成员党的有关规定方面,社会*际章程却又表现出更为苛刻、严格的特点。一是在理论主张方面。社会*际章程指明,“社会*际是谋求确立‘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宣言所阐述的民主社会主义的各国政党的联合组织”(SI:SII,1951, No 27-28)。这个日后以“法兰克福宣言”而闻名于世的文件洋洋数千言,概述了社会党人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国际问题的原则看法。只有完全接受这些看法的政党方能为社会*际的成员。而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章程中与此相当的规定则是:“凡是旨在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承认表现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的阶级斗争是工人阶级解放的手段的社会主义政党,均可加入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布拉斯拉夫斯基:第330页)这种简单的规定连同它从未提出过与“法兰克福宣言”相当的纲领文件的事实,反而充分说明了社会*际对于成员党的思想统一有着更高的要求。此外,在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社会*际在审查加入国际的申请或评判成员党的资格时,还实际上严格执行了两条取舍标准,即不予共产党合作和主张并实行多党制政治。例如:它曾以前一标准为根据开除了马来亚工党,(SI:SII,1966, No 9-10)又由于后一标准长期搁置某些非洲国家政党的加入或升级申请。(SI:SII,1964, No 5)表现出社会*际章程苛刻、严格特点的第二方面是有关成员党资格的规定。社会主义工人国际为了解决多数表决通过的问题,对各成员党的投票权数作出了相当繁琐复杂的规定和划分,但其实质只是按照成员党的实力数量进行简单的分类。而社会*际章程在此时虽未明确规定,但从行文中来看已有更复杂的分类:拥有全部权利的正式成员党、在*上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的咨询成员和观察员。在实践中,社会*际往往将那些主要是东欧国家的流亡政党列为咨询成员,将那些欧洲以外地区自己要求加入国际、国际也愿意接纳但双方在历史传统、意识形态和主要政策等方面仍有一定差异的政党列为观察员。这样一来,社会*际便又开创了流亡政党无表决权的先例。相对于社会主义工人国际时期流亡政党与合法政党因政策方针和政治态度不同而发生激烈争吵并使国际几次险些分裂的情况而言,社会*际一是更加借重那些在国内合法生存、正在执政或曾经执政仍有再次执政可能的政党。这些党由于所处地位大致相同,确实也有更多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也有更多的共同意见。二是更加注重自身的活动余地,避免因流亡政党由其非法地位而提出的极端主张对国际组织政策的干扰和限制。

    总之,社会*际章程中有关国际组织本身的规定同有关成员党的规定相映成趣,在就整体而言组织松散的同时又争取内部更广泛的一致和统一,进而保持一种“形散而神不散”的格局。更确切地说,社会*际对成员党内部事务奉行的“不干涉原则”显然是以成员党之间相当高程度的一致为前提的。不符条件者或予以除名或不予接纳,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得以贯彻的首要的组织保证。

    与此相应,在国际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方面也表现出类似的特征。在表面上,社会*际奉行各党无论大小一律平等,“一党一票”的原则,因而显得比按照成员党实力大小分配票数的社会主义工人国际更加民主。但实际上,社会*际的权力更加集中,特别是集中在少数西欧大党手中。例如,两个国际都设立了第三级决策机构即执行局,社会*际章程规定执行局由理事会选定的10个成员党的代表组成,而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则规定执行局由执委会成员中选出9人组成且“应尽可能代表更多的国家”。实际上这还表明前者突出政党作用,后者更多地突出个人作用。再如,社会*际取消了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章程中有关执委会或执行局成员一旦在本国政府中任职便自行辞去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的规定。这无形中增加了那些正在执政的、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活动积极的政党领袖对于国际组织事务的影响。又如,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继承了第二国际时期的传统,其领导人大多出自规模较小的成员党;而社会*际则反其道行之,领导人职务长期以来始终在英、法、德等大党之间进行平衡分配。上述这些有形的规定或无形的规则使社会*际又能够比较便利地采取行动和统一认识,再次突出了“形散而神不散”的特征。

    1951年的法兰克福大会通过的国际章程确实是一个精心构制的文件,它奠定了此后几十年时间里社会*际的组织基础,也正像社会*际1957—1969年间的*卡西所说的那样,“社会*际1951年通过的章程是一次尝试,意图从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的实践中汲取教训,并解决现已落在某些成员党身上的新的政府责任所带来的问题。”(SI:SII,1964, No 18-19)苦读书 www.kudush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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